01
描述基本案情
02
获得专业解答
03
免费预约面谈
04
保障您的权益
案件详情:林某是杭州人,2015年林某与其表弟共同开设了一有限公司。2017年林某与表弟开设的公司和杭州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事后查明,杭州某公司长期进行的期货交易为非法交易。公司通过骗取客户开户,通过虚拟农产品相互交易平台,骗取客户资金。2018年,林某被刑拘,家属在接到林某刑拘通知书后,委托了李律师团队。
律师辩护: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李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林某某,承办律师团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律师为争取为林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得出取保申请意见:
1、林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
2、林某某未实施诈骗行为;
3、林某某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
4、林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后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承办机关沟通林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林某于当日被释放。最终,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将林某一并移送,林某成功取保不诉,无罪释放。
案件详情: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017年进入某投资公司工作,2018年成为部门负责人。2018年,该投资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相关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辩护:盛沃李律师团队依法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指派资深刑辩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第二天,承办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李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关心了李某身心情况,并就案件具体情况向办案机关申请对李某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多万元,作为公司部门负责人,李某可能将被作为主犯处罚。因此李律师团队高度重视与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的沟通,希望能在一审前得到较好结果。根据李某的情况,李律师团队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机关完全采纳李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决定不逮捕李某。随即,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目前本案已结案,李某无罪。
案件详情:2017年,王某应聘到涉案的公司,经一番奋斗后担任行政主管一职。该公司以返利、回购收藏品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后整个公司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王某作为工作人员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不远千里找到了只做刑事案件的李律师团队。
律师辩护:经过集体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虽然王某属于公司主管,但王某的工作性质属于行政,只是负责招聘人员入职,在整个诈骗行为过程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基本无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律师主要从这个角度为王某申请取保候审。去办案单位沟通时,律师也强调了王某系初犯,此前未收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此次误入歧途也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误以为自己从事正当的工作,并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暴力犯罪。最终承办单位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王某重获了自由,并在之后以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案件结果:王某取保候审之后,李律师也没有放弃,继续为之努力,最终,该案以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案件详情:2017年,某县政府预计投入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水利灌溉工程,该项目实际由某建筑公司(公司负责人为何某)负责施工。2018年5月,县政府拨付了工程项目进度款200万元给何某。因工程尚未结算,何某将其中130万转账到张某(某县国土局科长)的私人银行账户。后张某于2018年8月5日从该账户转走57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律师辩护:李律师团队正式接受委托后一方面立即安排律师到法院阅卷,了解全案的证据情况,一方面立即安排律师观看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力争通过细节维护张某的权益最大化。律师在了解全案情况后,与承办法官交换了意见。
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经过李律师团队争分夺秒的努力,四天时间内顺利完成庭前准备工作。经过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本案所涉款项均系工程款,不是公款。
水利灌溉工程的合同双方是政府和某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当政府将200万元的工程项目进度款打款到何某账户,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就归施工方所有,不能再以公款论处。
2.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误。
当何某将130万元打入张某提供的私人银行账户时,该账户尚有自有资金20万元。由于货币系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钱款的支付顺序直接关系到张某挪用数额的认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工程款,故应从起诉书认定的挪用数额中去除原有的私人钱款数额。
3.张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能够在短时间内侦查终结,客观上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其系自首。
4、即使认定构成犯罪,鉴于本案张某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全部赃款,未造成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处理结果: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通过李律师的据理力争,巧妙辩护后,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吴某,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吴某系公司二股东之一,公司经营期间,因经营理念不和,吴某与另一股东张某冲突不断,张某提出控告,控告吴某在职期间,将公司款项转出其他账户,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对吴某立案。
律师辩护: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多次会见吴某,会见过程中,李律师了解了整个案件过程,向吴某介绍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解答了吴某的提问。随后,李律师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意见。
随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及取保申请,李律师提出本案吴某并没有侵占公司资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虽在管理公司账户期间有将公司款项转出其他账户的行为,但该款项是为公司正常经营支付的款项,并非为非法占有而转出公司账户;其次本案中虽有银行转款明细,但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某有侵占的行为。恳请公安机关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着依法办案的原则对其取保候审。
案件到批捕环节,李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提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办案单位最终采纳律师的观点,对其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重获自由后,吴某及家属特地来所与律师会面,称十分感谢李律师的专业和敬业。“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是李律师团队一直坚持的信念,此案便是又一次完美地体现。
案件详情: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原系某市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犯李某、钱某利用其系某市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制造部生产车间表面处理工序化金线作业员的职务之便,共谋将可吸附黄金的“吸金纸、吸金包”等装置投放到化金池内以侵吞公司黄金,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辩护:在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在第一时间携带案件相关资料来到盛沃律师事务所请求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前往看守所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会见,详细的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的介绍和期待,并对案情细节予以全面了解。在经过多次会见及李律师团队对本案的研究探讨后,李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伏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负责望风及遮挡摄像头,并未实施除此之外的制作犯罪工具、提起犯罪方法、销售赃物、保管、分配赃款等实行行为,与其他同案犯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比较,王某某只起到犯罪的辅助和次要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由于其法制意识淡薄,未能经受住其他同案犯的利诱而实施,故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亲系残疾人,母亲及女朋友均身患重病,且被告犯罪所得基本用于为家属治病,未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王某某此次犯罪对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经济负担,因此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李律师全面收集了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病例资料及医疗检验报告,切实的还原了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客观情况,证实了被告人将赃款用于家人治病而未挥霍,主观恶性较小的事实。同时,李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专业的量刑意见书,夯实了对被告人进行轻刑辩护的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对经李律师辩护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数额巨大而被判处其应判法定刑档中最低刑的结果,王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均表示十分满意。
案件详情:上海市区XX镇xx村X号房屋是原、被告张山与已故父母的共有房产,原告为户主,2015年6月31日原、被告与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者拆迁了上述房屋,并补偿原、被告人民币2460585.54元。被告作为原告张华的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了所有补偿款,并且每月代原告领取过渡费若干元。这些补偿款可用于购买动迁配套安置房,但时隔数年拆迁方仍未提供合适的房源,而被告却拒绝与原告分割上述货币补偿款和过渡费。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关于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合计2460585.54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关于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合计2722120.54元(过渡费261535元)。
律师辩护:俞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
1.本案被拆迁的房屋由原、被告及双方的父亲(于1996年6月过世)、母亲(于2002年5月1日过世)共同申请建造。原、被告的父母共有本案原、被告两个子女;父母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
2.被告在1992年户口迁出后,就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故宅基地的补偿款应归原告一人所有
3.过渡费等可以由原、被告平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动迁款2722120.54元。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诺书、农村集体单位、社员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支付凭证、户口簿、户籍档案材料查阅证明、过渡费补偿清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告张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动迁补偿款及过渡费人民币1861060.27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776.96元,减少收取计人民币16749.54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2018年5月14日,胡某某与钟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胡某某向钟某某购买位于 市闵行区××街道××房产,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630万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贷款,支付时间为2018年8月4日前。胡某某在2018年8月4日前付给钟某某定金60万元。双方于过户后正式交付房屋。如钟某某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胡某某有权解除合同,钟某某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胡某某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胡某某。钟某某承诺并保证涉案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或者影响本次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抵押、共有人反对等情况。胡某某在2018年8月4日前共向钟某某支付定金600000元,支付购房款646376元,共计1246376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胡某某得知钟某某故意隐瞒涉案房屋仍处于抵押状况以及个人欠有大量外债的事实,导致钟某某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胡某隧寻求律师解决,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辩护:俞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
1.主张钟某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产的抵押状态,且经催促未完成赎楼手续,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钟某某辩称由于胡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全款,致使其无法清理债务以继续履行合同,系胡某某未遵守约定。
2.俞律师团队主张钟某某作为出售房产一方,应当保证涉案房产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且钟某某在合同中亦承诺房产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或影响本次转让的情形,那么即便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涉案房产处于抵押状态,钟某某亦应当积极履行赎楼义务,注销该房产的抵押登记。
胡某某、钟某某虽约定胡某某应于2018年8月4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涉案房产因未注销抵押登记而存在继续履行的障碍,在涉案房产产权情况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下,胡某某有权拒绝付清剩余购房款。 钟某某认为系因胡某某未付清房款,导致其无法清理债务,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显然混淆了赎楼义务的承担主体。由于涉案房产至今仍处于抵押状态,且因钟某某涉及其他诉讼而被人民法院查封,原钟某某签署之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胡某某诉请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处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胡某某与钟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钟某某向胡某某胡某某返还人民币1245476元,钟某某向胡某某胡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00元。
案件详情:被告付XX系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13日,原告陈某与被告X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昆山玉山镇XX第1期B76座1单元02号房,原告按约定于2016年9月13日、2017年10月14日向被告XXX公司交纳购房款64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XXX公司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交付约定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XXX公司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与被告XXX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如被告XXX公司未按交房日期交房,需赔付原告方已交房款和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与二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债务抵押担保协议书》,约定鉴于原告与被告XXX公司就房屋买卖产生的债务和未交付房产,被告付XX愿意以本人身份的财务承担担保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前,但被告至今未能交付房屋。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64万元并按约定给付相应违约金。
律师辩护:俞律师介入后,主张
1.原告与被告XXX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真实有效,因被告XXX公司违约,不能按约定日期交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被告XXX公司应退还原告已交付的购房款并应按双方于2018年5月7日所签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约定由被告付XX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1、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承德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被告承德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购房款64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64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被告付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王某华与王某红系兄妹关系,其父王某坚于2014年7月27日去世,其母袁某凤于2016年8月10日去世。 市XX区房产登记的产权人原为袁某凤,系王某坚与袁某凤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月6日,袁某凤将市XX区房产赠与王某红,并通过买卖的方式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市XX区房产登记在王某红名下。王某华认为自己有继承权,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
处理结果:彭律师给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认真仔细地查阅证据材料,制定诉讼策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 市XX区的房产。最终,判决被告王某红给付原告王某华房屋折价款500000元。
客户致谢:真的感谢彭律师团队的人!让我争取了更多自己的权益,个人的力量始终不足,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做斗争!
案件详情:2014年3月26日,戴明X、戴丽X、陈梅X及戚X(以下简称戴明X等)共同与上海康XX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向XX公司购买上海市宝山区场北路X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16年4月2日,戴明X等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为进户门有问题、东厕所窗关不紧、不平、楼层高度不对。2017年12月9日,戴明X等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2018年4月,戴明X等向康XX公司提出五大质量问题,要求予以解决。房产商初始答应返修和赔偿,但久久不予解决。后戴明X等了解到,有上百户户主有着跟自己一样的情况,随与众多户组成维权群,并选出5位代表,找到我们盛沃程律师团队进行委托。
律师处理:程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先按照往常集体案件手段,给房产公司发律师函,并进行施压,康XX地产负责人迫于压力,答应每户进行补偿,具体金额详谈。后律师配合5位代表与房产公司几次谈判,虽赔偿金额无法完全达成一致,但考虑到诉讼成本和周期,大部分户主意见后,与房产商达成赔偿协议。
处理结果:三个月后,各户主赔偿款基本到位,案件结案。
案件详情:刘梧X与刘××系兄弟关系。2009年3月,刘梧X欲购买坐落于上海市市闵行区区XX镇××里×号×层×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当时,由于刘梧X在杭州经营房地产业务,名下已有多处房产不能贷款,所以就以刘××的名义购买了X号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刘××名下,该房屋总价款是140万元,刘梧X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并以刘××名义在银行贷款80万元,此后,由刘梧X按月以刘××名义偿还贷款,刘梧X购买房屋后,该房屋一直由刘梧X管理,近两年,有时刘××回国偶尔居住,现刘梧X因儿子学业成就欲去上海工作,所以要求刘××将房屋过户到刘梧X名下,但遭拒绝,刘梧X多次与刘××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律师处理:彭律师接手案件后,了解到借名买房事件刘梧X并未与刘XX签订任何正式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证据方面有所不足,于是与XX区30年退休叶法官商议方案,根据之前相同案例大数据成功案例,拟定一系列策略。
最终结果: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刘梧X方与刘××于2009年3月达成的关于借刘××名义购买涉案XX号房屋的口头合同,法院判决刘××返还刘梧X首付款、已经偿还的银行贷款及房屋市场差价共计300万元。
案件详情:张某因与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中间人介绍,向王某借款一百八十万元,因张某称借期只需3个月即还,并未写借条,后张某拒不还钱,遂发生本案诉讼。
处理结果:李律师团队接手本案已经是事发1年半以后了,针对张某的行为,李律师团队指导王某补全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抗辩,完善诉讼流程,最终将欠款以及逾期利息全部追回。
客户致谢:非常感谢李律师团队的工作人员热心帮助,一开始觉得没有借条这事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没想到通过李律师团队指点后进入法律途径能这么顺利解决!
案件详情:原被告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192万元,合同中双方对买卖标的物、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开票义务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支付了15万元,11月8日支付了50万元,之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货款。2018年1月16日被告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欠款金额为127万元,并承诺若未按承诺函付款,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律师辩护:俞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整理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发现本案虽然证据完整,事实清楚,但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函的表述有瑕疵,违约金约定偏高,且起算时间会有争议,律师与原告沟通后,调整了违约金,确定了起诉的金额,原告对此表示认可。为了给对方压力,便于执行到位,我方申请了诉讼保全,查封了对方的开户帐号。
处理结果:本案开庭时,面对我方提交的证据,明知会败诉的情况下,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对货款本金没有异议,但要求减少违约金,并要求2个月内分两期支付,律师为原告争取了一半的违约金,缩短了支付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同时为了防止对方不履行支付义务,调解书中约定了执行条款: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原告不放弃减少的违约金,有权按照原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当场送达。
案件详情:2014年8月9日,A公司与XX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干法车间与湿法车间工程发包给XX建筑公司承建,具体工程包括土建及钢结构,工程期限为2014年8月8日至11月8日,工期90天。XX建筑公司承揽工程后将土建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即张XX。现工程已如期按质完工。承建的土建工程款178万元也已在2018年7月14日前实际支付完毕。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30日,A公司继续以XX建筑公司名义承建两被告约定的干、湿法车间工程的配套附属工程。该附属工程包括:配电房、锅炉房、污水处理水池、门卫室、门牌、公厕、电子泵和设备基础等。2015年12月30日,张XX完成配套工程建设,A公司也早已实际使用该配套附属工程,但A公司未支付工程款。2018年7月14日,A公司向张XX出具附属工程工程款确认单,确认单明确认可截止2014年7月14日尚欠原告工程款150万元。后A公司分四次向张XX支付工程款55万元,现仍欠95万元未付。
律师处理:俞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碍于公司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俞律师团队官律师先给A公司发了一封律师函,并电话进行初步沟通,想进行初步协商沟通,A公司拒不见面并态度恶劣,后俞律师团队指导张XX,补全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抗辩,完善诉讼流程,最终将工程款95万元及利息64274元追回。
当事人感言:作为一个工程负责人,最怕的就是垫付了材料费和工资后甲方不付款,真的很感谢俞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北京XX电机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014年所售汽轮机存在漏气问题,一直维修单基于设备使用操作不规范,并未彻底解决,债务方潍坊X钢集团以此为借口拖延支付其他设备的质保金,双方进行了多轮会谈,但债务方始终拒绝签署付款协议。
律师处理:我团队律师介入后,分析客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总体技术服务能力,产品的使用寿命等多方因素,拟定试压方案,直接向该单位所在区域安监局施压,债务方迅速反馈,达成300万的付款协议,实现收款。
最后结果:3个月后,XX电机有限公司收齐货款,拖延6年之久的货款结案。
案件详情:张XX自1997年起就从事机械加工业务,积累相当的个人财富,XX粮油加工厂为当地重点扶持的粮食生产专业户,有着良好的口碑。2011年至2014年6月期间,张XX连续性向XX粮油加工厂和钱XX出借款项,有关借款利息口头确定月利率在2%上下并按实结算。因收割粮食需要大额现金的特殊性,期间出借借款大多以现金方式交付。至2015年12月28日,张XX与XX粮油加工厂、钱XX对账,XX粮油加工厂和钱XX共向张XX借款18笔,至此共计1137万元,同时2014年6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一次性结断,并约定截至2014年7月1日起月利率调整为1.8%,上述借款由生农粮油合作社、杨XX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因未能归还借款,张XX找到了有现金借款纠纷经验的彭律师团队。
律师处理:我们团队律师介入后,积极收集证据,借条17份、银行转账凭证5份、电汇凭证1份、收条1份、借款对账单1份,收集双方聊天记录等信息,并指导当事人收集进一步现金借款的证据,最终成功证明所有借款成立,赢得了当事人好评。
最后结果:一审判决XX粮油加工厂和钱XX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204210(部分本金钱XX已还)
案件详情:饶XX于2017年6月18日以委托理财的形式向赵XX借款500万元,并约定账户内不低于550万元,每月付息1.1%,经数次补款后,饶XX偿还100万元。此后,经赵XX多次向饶XX催讨未果。俞律师接受委托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饶XX偿还陈春霞尚欠款项3173255.17元;2、饶XX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经过:被告饶XX答辩称:
1.本案是委托理财纠纷,而非借款纠纷。
2.饶XX要求赵XX偿还3173255.17元没有事实依据。
律师辩护:
1.赵XX与饶XX开始确实签订了《委托协议》,但后期又再签订其他协议,所以前期协议应当另行规定。
2.饶XX亦作出承诺还款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饶XX应将依据《委托协议》取得的并用于股票交易的资金300万元予以返还,因此,对于赵XX主张饶XX返还其投入资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一、被告饶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XX返还资金三百八十九万八千五百四十五元五角二分;
二、驳回原告赵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三百五十九元,由原告赵XX二千五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饶XX负担一万二千七百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交纳)。
如果被告饶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详情:朱某(女)与陆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出轨李某。2015年9月,陆某部分出资20万元为李某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一套价值75万元的商品房。其后,陆某又出资30万元为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朱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判断可以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
处理结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陆某的银行流水以及现在夫妻双方的资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以及对于李某的经济状况也进行了调查,掌握了很多证据,对于诉讼做了充足的准备。最终,本案判决结果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李某返还50万元给原告。
客户致谢:特别感激李律师团队对于我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我的权益!
案件详情:杨某某与刘某于201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1月19日在浦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8月3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甲。由于杨某某、刘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和整个家庭关系紧张。2017年,刘某发现杨某某与一女人关系暧昧,汇钱给那个女人,开车接那女人到处玩耍,刘某把这一情况告诉杨某某父母,杨某某家人不仅不劝阻,还跑到刘某某姐姐家打人恐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杨某某长期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刘某实行经济封锁。成家后,两人在景屏街做电动工具生意,用几年来赚的钱加上父母的资助,2016年,两人在“五江”买了三个门面,做起了上百万的生意,还成立了上海XX工贸有限公司,杨某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但生意上的事杨某某很少与刘某通气,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想尽办法阻止刘某了解生意情况,使得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心中无数。原告还大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此情况,刘某电话咨询了盛沃婚姻律师团队,在得到详细解答后,多次到律所与彭律师面谈,最终委托了彭律师团队进行起诉。
律师介入:彭律师团队首先指导当事人进一步收集了夫妻财产证据,并通过调令调查到杨某的财产情况以及证据(调查笔录、企业登记信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普查表、上海市XX工贸有限公司的二份收据及交税清单、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审批表、二份车辆登记凭证、借款证明等)。
裁判结果:一、被告杨某某与原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杨某甲由被告杨某某直接抚养;
三、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权证号为XX号的商业用房三间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别克车归原告刘某所有,所欠原告刘某母亲朱某20000元由原告刘某偿还,余欠中国建设银行按揭贷款和所欠志成物流56站40155元由被告杨某某偿还,另由被告杨某某补偿原告刘某45万元。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案件详情:孟XX与吕XX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孟XX与多位合伙人成立XX财富公司,持有一定股权。由于孟XX忙于公司无暇顾及家庭,双方感情破裂,但由于孩子原因,没有办理离婚。2019年双方矛盾激化,吕XX欲起诉离婚,并向孟XX提出分割公司股权。考虑到股权分割会影响公司的运转,以及不想扩大此事影响,减少矛盾,孟XX多次向吕XX提出协商解决,但吕XX不予回应,并于2019年6月提起诉讼。
基于上述情况,孟XX了解到盛沃李律师团队有着多年离婚调解经验,多次为企业家和官员进行离婚调解,小三劝退调解等,随到盛沃与李律师进行面谈,委托了李律师团队
律师介入:基于孟XX与吕XX的情况,李律师与吕XX多次会谈,并深入了解了吕XX的需求,并表达了孟XX对于家庭的愧疚,愿意为之做出一定的让步。
调解结果:1.孟XX与吕XX位于上海市XX新村房屋归吕XX所有;
2.孟XX与吕XX之子孟X乙抚养权归吕XX所有,孟XX拥有探视权,具体双方友好协商;
3.吕XX放弃孟XX公司股权,其余共同财产按照法定分割(调解中双方对财产基本已达成一致)。
案件详情:徐XX系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一次偶然机会结识女子陈XX,后陈XX多次向徐XX索要钱财。徐XX鉴于此情况向臧律师咨询,臧律师详细告知如何处理后,徐XX委托了臧律师调解此事。
律师介入:臧律师基于上诉情况,与陈XX多次电话沟通,运用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对陈XX进行劝导。
调解结果:陈XX答应永不再骚扰徐XX,并写下保证书。
案件详情:张某于2013年10月去世,立有遗嘱将名下全部财产归妻子陈某继承,陈某于2016年5月去世,夫妻二人有三个儿子,张某的大儿子质疑其兄弟所出示遗嘱的真实性,遂委托本律师起诉其兄弟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在庭审过程中三儿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陈某于2016年1月25日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正面内容为房屋由三个儿子平分,银行卡全部存款归三儿子所有,但三儿子的“三”明显是篡改的。
处理结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俞律师仔细研究,分析,制定好诉讼方案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遗嘱无效,继承遗产。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陈某银行卡中的存款。
客户致谢:俞律师为了我们的案子花了不少精力,非常感谢您,对于判决的结果很满意。
案件详情:王某华与王某红系兄妹关系,其父王某坚于2014年7月27日去世,其母袁某凤于2016年8月10日去世。市XX区房产登记的产权人原为袁某凤,系王某坚与袁某凤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月6日,袁某凤将 市XX区房产赠与王某红,并通过买卖的方式办理了过户手续,现 市XX区房产登记在王某红名下。王某华认为自己有继承权,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
处理结果:彭律师给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认真仔细地查阅证据材料,制定诉讼策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 市XX区的房产。最终,判决被告王某红给付原告王某华房屋折价款500000元。
客户致谢:真的感谢彭律师团队的人!让我争取了更多自己的权益,个人的力量始终不足,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做斗争!
之前也咨询过其他律师,但是李律师讲解得最到位,沟通很愉快。
不太会描述,还好俞律师耐心倾听分析,不厌其烦地帮我解决了所有问题。
第一次见这么高大尚的律所,工作人员很热情招待,虽然因为时间问题没能马上见到律师,但是也理解。
委托后整个流程基本都不用我操心,每天团队律师在群里沟通案件进展,可以看得到律师实实在在的办事流程,也第一次知道原理一个案件有这么多事需要处理,这么多细节需要注意的。
彭律师很专业,讲得很详细易懂,思路非常清晰。
很幸运能预约到李主任,李主任提到了很多律师没有给到的点,有过法院工作经验的律师思路,果然是别的律师没法比的。
解决问题,从免费咨询开始
用我们的专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专业律师团队,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485号银历大厦14楼
沪ICP备2022030115号